据金融监管总局3月15日发布的消息,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
业内专家表示,《规定》推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使个人贷款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渠道,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但个人贷款业务特别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息费乱象时有发生。业内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一方面增加了借款人融资成本,干扰金融惠民政策和利率政策传导,削弱金融服务质效;另一方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引发金融纠纷。
乱象成因复杂。业内人士分析,其中个人贷款息费信息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力,是重要诱因。
为准确完整反映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这些综合融资成本将由贷款人展示在一张“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规定》要求贷款人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金融消费者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需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贷款人将以弹窗方式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并需借款人确认。
各类贷款机构均被纳入《规定》实施范围,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
“考虑到贷款人及其相关合作机构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政策培训等现实需要,预留5个月左右的实施准备时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将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规定》还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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