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系统性修改完善,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实践探索中持续优化,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的新阶段,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行政执法领域的创新举措,核心定义清晰明确:中国证监会在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中国证监会即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此次修订内容来看,证监会主要针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受理边界、办理程序、当事人诚信约束、承诺金协商确定原则四大维度进行修订强化制度效能。
维度一:明确受理边界,划定不予受理情形
《决定》依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明确列出五类不予受理的情形,从源头上把控制度适用的严肃性:
1.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
3.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
4.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5.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制度适用的边界,既保障了合规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防范了制度被滥用的风险,确保制度能够真正服务于市场秩序维护和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目标。
维度二:完善办理程序
《决定》聚焦程序优化,作出多项重要明确:
一是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有效避免调查环节的随意性,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谨性和充分性;
二是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为当事人提交申请提供清晰指引,减少材料准备的盲目性;
三是规范了补正申请的程序,明确补正的时限、要求等内容,提升申请处理的效率;
四是健全了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障制度执行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维度三: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
为提升制度的严肃性,《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维度四:明确承诺金协商确定原则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承诺金协商确定的核心原则:在考虑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新型执法手段兼顾多重效能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突破了传统执法模式的单一性,具备多重核心价值。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手段,它既能够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戒,有效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又能及时高效地为受损投资者提供赔偿救济,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自制度实施以来,在投资者权利救济、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市场主题教育引导以及市场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性重要作用,各方评价总体上积极正面,充分践行了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始终遵循“法律引领、行政法规支撑、部门规章细化”的路径。《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为其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出台《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搭建起制度运行的基本框架;中国证监会此前已配套出台《实施规定》,并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管理使用等内容。
此次修改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下一步,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切实做好《决定》的落地实施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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